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章程

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英文:The 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for Guangdong Economy & Investment (APGEI)]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广东地区企业界、理论界、新闻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致力于经济投资领域共同合作、研究、交流和促进经济横向联合、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凭借广东毗邻港澳台、人才密集、信息灵通、经济发达的优势,形成强有力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推动广东地区与内地经济协作,加强内引外联,促进广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中科院智能制造研究所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热心于广东经济发展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团结社会各界力量;

(二)共同促进广东经济发展;根据政府各个不同时期的任务,以广东经济投资领域研究为重点,为政府提供科学化决策服务;推动省内外经济协作与联合;

(三)建立各种经济组织和科研机构间紧密型的经济投资信息网络,为开展技、工、贸的广泛合作沟通渠道,加强经济联合和优势互补,为投资者提供选项、招标、商贸信息、技术项目、合作伙伴、市场调查、策划和推广;

(四)组织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开展经济投资领域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及建立学术交流机构;组织企业界与理论界和政府各部门开展高层次的研讨与恳谈;为企业发展提供形象设计、经营管理、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种类型的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信息发布会和公共关系活动;

(五)联合有关团体和单位主办、联办旨在促进金融投资、经济合作的报刊和文化传播活动;

(六)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表彰和奖励对促进广东经济发展有卓著贡献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

(七)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开展地区间金融合作,为会员进行融资服务。

(八)接受委托开展经济投资领域推广应用、规划评估、项目改造和策划管理。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所需的学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指企业)

(三)经本会讨论通过;

(四)由会员大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在由本社会组织的信息、咨询、商贸、金融投资、技术转让、项目引进、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方面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优先和免费获得本会的报刊、资料和宣传品;

(五)有要求本会解决疑难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连续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活动注册资金来源:

(一)合法收入;

(二)本会内部自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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