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开发区概况

名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成立时间:1998

地理位置:广东省中西部,肇庆市最东端,位于广州和肇庆的正中间,属于广州半小时经济圈范围,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直线距离35公里,是省内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最近的省级工业园区。

简要介绍:

肇庆高新区是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享有地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2002年上半年经省政府批准迁园到大旺正式挂牌运作,所在地大旺总面积98平方公里,全部为国有土地,首期规划建设25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3万多人;2004年7月被省政府确定为广东省吸收外资重点工业园区和广东省山区吸收外资示范区;2008年8月5日成功竞得省首批示范性产业转移园;目前正在积极申报国家级高新区。近年来,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济社会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2008年与2002年相比,全区GDP、工业总产值、税收收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外贸出口分别增长了10.2倍、37.4倍、29.3倍、18.2倍、31.1倍。尤其招商引资成效显著,2008年实际利用外资3.1亿美元,占肇庆市总量的近四成,可望连续三年在全省9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中排名前三,连续四年在全省69个省级开发区中名列第一。至目前止,已累计引进各类工业企业近500家,累计合同外来投资50多亿美元,实际吸收外来投资20多亿美元;吸引了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香港、台湾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知名企业落户,如世界500强企业韩国现代集团、韩国SK集团、美国财富500强企业美国LP集团、亚洲最大的铝材生产商亚洲铝业控股有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国电集团、全球三大铝银浆生产商之一的日本东洋铝业等,初步形成了金属精加工、电子电器、汽车配件及先进装备制造4大主导产业。黄华华省长先后多次视察我区并指出:“这几年全省开发区发展中,肇庆高新区发展成效是最好的,发展速度是最快的。”

整体面积:98平方公里        已开发面积:28平方公里         未开发面积:70平方公里

开发区功能:

正在申报肇庆高新区出口贸易加工园区

开发区内其它机构:

区内设有海关、码头、公安、劳动、国土、税务、供电、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等)、邮政、电信、房产、广播电视等部门

已有公司数: 500多家           

知名公司:亚洲铝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东洋铝业(全球三大铝银浆生产商之一)、韩国SK集团、美国财富500强企业美国LP集团

是否有世界500强企业、数量:3家

供电量:110KV变电站3座、220KV变电站 1座         

区内是否有发电设备:正在由中国国电集团投资建设

劳动力情况:劳动力资源丰富,肇庆现有高职、高专和技师院校4所(民办2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6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3所、实训中心5个、示范专业6个。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5所(民办12所),在校生64662人。区内建有南方科技职业学院,可满足企业的招人和培训的需求。

二、规划用途: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型的新兴工业城

 

三、重点招商产业:金属精加工、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先进装备制造

四、重点行业:金属精加工、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先进装备制造

 

五、成本(参考价格)

土地出让价格:蓝线15万元/亩(特大型项目,世界500强项目和知名品牌企业可以一事一议);亦可租地或租用标准厂房,租金根据地段商议

最低工资标准580元/月

水价:工业用水2元/吨( 含污水处理费)

生活用水1.6元/吨( 含污水处理费)

天燃气价LNG市场价格联动,根据企业用气量适当下浮。

 

电价

2008年6月1日起肇庆市电价价目表

        

不实行峰谷电价

实行峰谷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大工业

基本

电价

变压器容量

18.00

 

 

 

最大需量

27.00

 

 

 

电度

电价

1-10千伏

59.26

91.90

59.26

31.12

35-110千伏

58.26

90.32

58.26

30.62

220千伏及以上

57.26

88.74

57.26

30.12

非工业、普通工业

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75.16

117.02

75.16

39.07

1-10千伏

74.16

115.44

74.16

38.57

35千伏及以上

73.16

113.86

73.16

38.07

商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97.86

 

 

 

1-10千伏

96.86

 

 

 

35千伏及以上

95.86

 

 

 

              

70.00

 

 

 

稻 田 排 灌 、脱 粒 电 度 电 价

33.70

 

 

 

                    

61.00

 

 

 

 

 电价构成说明:

1、电价含有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8分;

2、稻田排灌、脱粒电价不含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3、住宅电价和农业生产电价不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4、基本电价的单位为元/千伏安,电度电价的单位为分/千瓦时;

5、峰谷时段划分:(1)高峰时段:9:00-12:00;19:00-22:00(2)平时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3)低谷时段:0:00-8:00;

6、广东省8个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分别在省物价局公布的当地电价标准上每千瓦时提高20分/千瓦时和5分/千瓦时;

7、按粤价[2008]174号文,此政策从200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交通:

距广州  50 公里、距深圳  150 公里、距广州机场 35  公里

重点港口(请列出名称、水深、其他特点):区内建有2000吨级的肇庆珠江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及周边的新港、三榕港、三水港,航线通达世界各地。从区内珠江物流码头到广州黄埔港只有52海里。

其它优势(机场、铁路、其它):高新区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直线距离35公里,行车约40分钟,是省内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最近的省级工业园区。正在规划建设的广肇城际轻轨经过我区,大大缩短珠三角城市和我区之间的距离,高新区南与321国道相连,北与107国道相通,在建的珠三角外环高速公路、二广高速公路将分别从肇庆高新区的北部和南部经过。广贺高速公路从东南往西北在高新区南侧通过,并在区内设置出入口,目前广贺高速已处于紧张施工期,预计2009年可通车运行,为高新区近期可利用的高速通道。

 

 

七、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

l      企业所得税为25%;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投资额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l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l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我区地税部门目前对2007年度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实际税负按红线面积2元/平方米.年执行。

行政收费优惠政策

在肇庆高新区事权范围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各种证照办证只收工本费。

人才培育政策

各类高中级人才到圆区创业发展,享受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有突出贡献技术人才的补贴、奖励列入肇庆市财政统一办理。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园区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设置,优先为园区培养技工人才。市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协助抓好园区职工培训和农民工输送。

鼓励上市优惠政策

l      对企业为上市进行规范处理而需补交的税费,其处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l      对改制前存在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于企业使用农民工、季节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在改制后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完善。

l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上市过程中,在调整股权以及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中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按变更登记办理。

l      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l      对拟上市企业的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在拟实施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以申请缓至上市后一个月内缴清。

l      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和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的企业,在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再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区内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在市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奖励100万元。

l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增收税费,由区对企业给予等额补助。

l      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进行规范处理而补交的税费,属地方留成部分,入库次年由区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补助企业。

l      对于企业为上市而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入库次年由区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补助企业。

l      对企业为上市而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车船使用权证过户时所缴纳的税费,属地方留成部分,入库次年由区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补助企业。

l      对企业为规范上市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以股份制改造前一年的税收入库为基数,其改制当年新增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入库次年由区财政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补助企业。

l      对拟上市企业在辅导期内需缴交的土地使用税,区管委会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补助企业。

l      对上市企业区外投资而使本区获得的财政收入增量的50%,由区管委会以合适的方式奖励企业,奖励期限为三年。

l      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在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区管委会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l      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报建费按区现行标准减半缴交。

l      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区发改、经贸、科技、财税等部门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在申请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上给予优先重点推荐。

l      对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区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安排贷款,并且积极协助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资金支持。

l      对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其工业生产用电。对其引进的人才,公安、人事等部门在落户、职称评定、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l      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一定五年,从2007年起执行,并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l      兑现上述扶持奖励政策时,由企业向区上市办提出申请,区上市办初审后报区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l              区管委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确保每年的科技三项费用占地方财政可支配财力2%以上,并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2%建立科技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推进区技术平台建设,以及兑现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个人的扶持和奖励。

l 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征收。

l              区内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对非独立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资助。

l              经国家、省或市同意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除国家、省、市的资金扶持外,区管委以国家、省、市首次实际资助额的30%—50%一次性给予匹配资助。

l              对入驻我区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项目投资评估、专利代理、科技咨询等服务的科技中介公司,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全额返还。

l              对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第1年上缴税金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2年返还50%,第3年至第5年返还30%。

l              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获得国家专利、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等,经企业申请并经区管委同意,可以一次性从区科技扶持基金中获得3—5万元的奖励。

l              对进驻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区管委会每年给予补助经费1万元。

l              对带研究成果、项目到我区实施转化的高端人才,或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个人申请并经区管委同意,可以一次性从区科技扶持基金中获得1—3万元的奖励。

l              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有重大贡献的引资者,除享受区有关招商提成奖励政策外,还可一次性从区科技扶持基金中获得1—3万元的奖励。

l              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区科技局核定,可向区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家属在本区落户的手续,其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优先给予照顾。

l              国家、省、市政府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特别优惠规定的,从其执行。

鼓励企业扩大内销积极创税奖励办法

l              鼓励引进产品以内销为主或内销比例大、创税高的项目。招商引荐单位引进外资项目产品内销比例达70%以上、创税达300万元以上的,除获得规定的招商奖励外,区管委会额外给予5万元的奖励金。

l              对区内扩大内销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奖励。以企业上1年的内销比例为基数,当年企业的内销比例比基数提高20%以上的,且企业税收增幅达15%以上,由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l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经贸洽谈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等活动,企业新增税收增幅达到15%以上,企业所缴交的摊位费由区财政统一补助返还给企业,减轻企业的负担。

l              当年上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的奖励。

l              当年上缴税收总额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6%奖励。

l              当年上缴税收总额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7%奖励。

l              当年上缴税收总额2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8%奖励。

l              当年上缴税收总额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9%奖励。

l 当年上缴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奖励。

l              凡上年上缴税收总额300万元以上,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按其超过15%增幅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企业税收增幅奖励。

l    为鼓励区内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税收,对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在全区排名前3名的企业,给予定额奖励50万元。

l              2、凡企业当年在评定中税收贡献排在全区前3名或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区管委会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

l              对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由区属有关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其主要经营者使用的小汽车在市直辖的公路收费站和旅游景点等方面予以免费通行(此款属市出台政策)。

l              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区外来投资者,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区内公办学校就近上学;其所在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将本人和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区的,公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

l              对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享有高新区雕塑公园插放企业旗帜优先权,并作为企业评优重要条件之一。

l              本办法所指企业均为注册地在肇庆高新区内的企业。

l              本办法按年度进行考核,由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考核提出奖励申请,经区经贸、外经、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汇总报区管委会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一发放奖励金。

l              本办法由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开发区区位图

 

  

联系单位:肇庆高新区招商局

联系人姓名:李霞(局长)、甘文扬(副局长)

电话:0758-3636333、3636999 

传真:0758-3636233

电子邮箱:zqinvest@21cn.com;LiXia2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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