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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项目细分 经营期分

优惠税率

减免税期

企业类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所有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15%

2年免
3
年减半

广州市
(不包括上述开放区域)

一般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24%

-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
-
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10年以上

15%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15年以上

15%

5年免
5
年减半

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10年以上

15%


1
年免
2
年减半

产品出口型企业

10年以上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先进技术型企业

10年以上

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2. 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投资者

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备注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再投资不满5
撤出的,缴回已
退的税款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3. 地方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免征

广州市的普通区域

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在相应的优惠税期内免征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免征

4. 增值税优惠

适用区域

适用企业

优惠方式

优惠税率

备注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已征增值税的中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获得退税

- 煤炭出口退税率:13%
-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
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和符合条件的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17%
-
17%的税率征收的货物中,一般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5%,其它产品出口退税率:15%13%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5%;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13%

 

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退税优惠截止至20101231

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 其他税收优惠

适用区域

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广州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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