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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广州市花都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此期间,可享受5年免征地方所 得税优惠。

    2、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从事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的 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从事林业、农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 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
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获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外 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 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4、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1)、一般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零,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 口的货物属应税消费品的,免缴消费税,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 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或者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6、亏损弥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 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 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 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的《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 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核查后该企业的产品出口 情况如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9、产品出口退税规定:

    (1)根据财税字[2002]007号文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 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一律适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

    (2)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年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 标准)自营(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税办法,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 退税。

    (3)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4)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文《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所负担的增值税,如符 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的,可申请退还。

    10、根据财税字[2000]49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 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 除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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