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政策法规:
  •    

进出口管理

1. 进口管理办法

1.1. 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货物的管理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国海关对减免税进口商品实行年限管理: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管理年限8年;

    机动车辆、家用电器管理年限6年;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管理年限5年。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货物,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涉证商品外,免领配额许可证。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向海关申报验放。

    进口特定商品和重点旧机电产品等外经贸部发证商品,需向市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申办转报手续,由外经贸部发给进口许可证;一般旧机电产品由市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发给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进口货物,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1.2. 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货物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货物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国海关对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货物管理如下:

    进口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重要工业品,企业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进口其他货物,海关凭企业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

1.3. 加工贸易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由外经贸审批机关根据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审批加工合同,在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供加工合同,海关审核后凭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受理银行凭“联系单”,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对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仍需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备案。

    对设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所生产的产品因特殊原因申请内销的,须报广州市外经贸局或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审核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后,到海关办理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涉证产品还应补领相关许可证。

    凭已办妥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进口料件,在规定的加工期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由海关核销并签发台帐核销单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2. 出口管理办法

2.1. 出口商品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自产的产品,不得超范围经营出口。

2.2. 海关验放凭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不属于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证验放。对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出口配额许可证验放。

2.3. 出口配额许可证

    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限制货物出口的管理方式。对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对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加工贸易复出口),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管理。

3. 进出口许可证发放

    设在广州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属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凭有关批文,按如下分级管理范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凡属省级发证机关核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商品,均向广州市外经贸局申领。

    凡属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的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均向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申领。

    属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

4. 出入境检验检疫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广州各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4.1. 进出境商品检验

    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海关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通关单验放货物。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产地证。

    凡是外方投资者以境外设备及物资作价投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该批设备或物资到货后,收货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会计师事务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作外方投资者实际入资的验资报告。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按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2. 卫生检疫

    凡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接受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方准入境或出境。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等在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负责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4.3. 动植物检疫

    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入境 、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5. 进出口管理机构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对外贸易管理处 电话:81097083
   
    对外贸易发展处 电话:81095815

    加工贸易处 电话:81099507 88902220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电话:81080870

    广州海关 政策法规处:电话:81103351 81103352

    黄埔海关 政策法规处:电话:82130374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电话:38290939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12楼 电子邮件:APGEI@163.net
电话:020-38863542 传真:020-38847360
Copyright @ 2004-2008 APGEI,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73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