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管理处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业执照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按每户300元收取。 2、变更登记费标准: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1、《外国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7、*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 8、隶属企业设立时的批文、合同、章程(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的外商投资在市辖区内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免交) 9、经营范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2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毋需审批的,可不提交。 4、第6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先经房产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 5、第7项应为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联系电话 85596566-37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一楼受理大厅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6566-3710
投诉处理时限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备注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