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良法善治助经济健康发展(2021.11.24)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日前,由北京金融法院作为特邀承办单位的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顺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北京金融法院等部门的专家,聚焦金融法治保障,就法治如何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司法审判要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对此,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更加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要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继续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合议庭。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完善金融司法国际交流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推进金融双向开放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议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信息,不断统一司法、执法标准,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推进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金融法治需要系统性建设

  加强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法治体系,是一项全方位系统性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金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良法善治保障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依法保障金融业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了全面战略部署,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一步,将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职责,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其在普惠金融业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在促进金融业发展创新的同时,我们要抓紧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因创新中的不规范问题产生的风险。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科技创新正在深刻影响着金融业发展,金融法治要紧跟形势,积极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新挑战。要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依法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进一步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弥补制度空白和监管短板。

  三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强化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部正在配合证监会等部门完善《证券法》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落实投资者保护措施,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要求。根据《证券法》制定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强化金融违法犯罪治理和防范

  应加强对所有金融活动的监管,以法治方式保护合法创新。特别是要关注金融科技领域的违法犯罪风险。在鼓励、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监管,以有效监管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打着创新旗号进行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促进金融违法犯罪系统化治理防范。要研究完善金融违法犯罪线索发现、移送、督办、反馈等机制,落实好早期预警和处置、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每一个环节的职责,加强工作协同,尽力把风险消除在初始阶段。

  应加强金融市场法治环境建设,从源头上防范金融违法犯罪。治理和防范金融犯罪,必须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加快建设良好的金融市场法治环境。要建立统一、权威的警示教育平台,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以案释法深化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促使每一位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风险,守住底线,共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晓洪: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服务实体经济

  需要多方面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将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充分融入各项金融立法工作中。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同时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提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修改《商业银行法》,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起草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拟完善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引导银行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在适度竞争中增加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供给。

  健全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规范金融业务活动,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近两年人民银行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加强与银保监会、证监会的沟通协调,出台多项审慎监管制度,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

  健全平台企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下一步,仍需规范健全金融业务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深入研究数据治理、平台经济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健全制度规则,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规范发展。

  北京金融法院院长蔡慧永:以裁判理性引导科技向善

  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为金融科技创新设置“红绿灯”,建立金融科技向善行善的导向机制。

  贯彻司法的衡平价值,兼顾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科技的发展既需要技术支撑,也需要伦理规范。在技术创新与伦理道德的价值冲突中强化司法裁判的衡平作用,本质上是要处理好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在二者发生矛盾时,金融创新要让位于金融安全,有效防范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伦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强化司法的保护功能,融合司法为民的宗旨与金融为民的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科技活动增进人类福祉的原则,将权利保护理念贯穿金融司法的全流程和各环节,促进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

  延伸司法的治理职能,促进分而治之向协同共治的转变。科技伦理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法律的刚性约束、监管的有效覆盖、司法的有力保障和行业的高度自律,需要相关主体密切配合、协同共治,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确保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完善发挥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作用

  建议以《商业银行法》修改契机,明确银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义务,确立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赋予行业协会以金融纠纷调解的权利。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金融消费者内涵,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体,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边界。银行业协会等金融自律组织,应加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研究,尝试建立金融失信人惩戒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注册制夯实证券市场主体责任

  在注册制之下,证券发行的相关制度安排随之也发生了调整,并引起证券发行法律治理的深刻变化。

  证券发行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将进一步压实。注册制的实质是证券市场的简政放权,是将企业证券公开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核判断权交给市场。市场并非抽象的存在,而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主体及设施构成的系统,包括发行人、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设施。上述主体中的投资者又包括自然人、机构。注册制之下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变化将上述主体推到了前面。

  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要就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定期或临时地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证券经营机构要对自己的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服务审慎尽责,证券服务机构要在对相关文件资料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认真制作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上述任何一个主体没有归位尽责,导致发生损失,则各主体都将根据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苗谦: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根据全国工商联2021年9月中国民营企业调研分析报告,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较为突出。

  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议具体改善措施为:加大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的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机构服务流程等。

  民营企业希望政府给予的融资支持主要包括:加大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力度和信贷额度;加大银行对民营企业的长期贷款业务的投放;同等条件下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政策的一致性;政府加大扶持项目资金力度;出台针对企业不同融资需求的差异化融资政策。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前主席加里·博恩:发挥仲裁化解金融纠纷的作用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手段之一。所有的仲裁员,会使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公司或者委托人。比起开庭或采取其他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的效率是更高的。特别是国际专业仲裁,要比很多诉讼的流程更加便利。因为涉及到跨境交易,所以有时如果通过诉讼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很多国际仲裁机构可以在中立的辖区进行调解和仲裁。

  现在仲裁也是非常公正的,并且越来越具有执行力。很多国家的裁决结果能够在其他国家得以实行,这给商业主体的运营增加了很多可预测性,可以控制很多风险,而这种确定性对解决争议是很重要的。

  在疫情的影响下,可能有人觉得国际仲裁数量会下降,但事实恰恰相反,仲裁案件大量增加,仲裁庭审也有很多线上听众。这种通过网络让各当事方进行交流的方式,在几十年前是没办法实现的。期待未来仲裁能更好地服务当事方、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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