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税总局派发减税大礼包,利好小水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2019.8.27)

来源:能源100 

 

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减税利好农网、水电、生物质发电等

能源100注意到,在110项税惠政策中,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与农村电网、水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等行业相关,具体如下: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4.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利于提升农村电网光伏电站接入容量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110项税收政策对能源行业带来的利好远不止于此。其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户用光伏、光伏扶贫事业的发展亦有一定的推促作用。

具体来说,“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这将会推促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进度和力度,提高农村电网接入光伏电站的容量。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 617-2011)中的规定:小型光伏电站(通过380V电压等级送出)总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供电区域内的最大负荷的25%。

受制于接入光伏电网不得超过25%和30%的限制,现在有部分想装光伏电站的用户因这一规定而被挡在了门外。因此,一旦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加快,电网接入光伏电站的容量提高,将会进一步带动光伏扶贫和分布式光伏的发展。

利好易地搬迁光伏扶贫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间接利好户用光伏。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和“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这3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异地搬迁相关优惠政策相结合,与异地搬迁光伏扶贫政策相直接挂钩。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白皮书,光伏扶贫写入其中,涉及光伏内容,国家发改委表示,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上的水电、矿产、光伏等资源开发赋予集体股权,让搬迁群众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为异地搬迁工作中的光伏电站的股权转让问题提供了巨大便利,将有助于发挥光伏电站在异地搬迁脱贫、减贫的作用,进而襄助光伏扶贫工作顺利开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提振农村光伏市场活跃度

至于“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虽未涉及光伏,但从给农民减负,促进农民增收,利好光伏电站经销商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提高农村户用光伏市场的活跃度。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脱贫攻紧,贫布110项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多项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这对户用光伏市场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践行绿色发展 积极发展光伏等
发展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行业,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

1、张家口两区规划:大力发展光伏

坚决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重要指示,近日国家发改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张家口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两区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光伏产业的要求。

《两区规划》称,大力发展光伏产业。着力建设光伏开发应用基地,因地制宜推广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牧光互补等城乡“光伏+”综合利用工程,利用荒山、荒坡推进一批大型地面电站建设,力争到 2022 年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 600 万千瓦。

2、中央深圳意见强调绿色发展

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绿色发展再度成为高频词,“绿色”在这则总计4678的国家最高行动纲领中共出现了7次,并浓墨重笔的加以了强调。《意见》中涉及绿色发展的措辞,具体如下: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探索实施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深化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模式。

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加强陆海统筹,严守生态红线,保护自然岸线。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提升城市灾害防御能力,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应急管理合作。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率先建成节水型城市。

光伏发电将跃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在绿色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农民收入全面提高,农村的能源转型升级也会同步加速。可以预见,在国家税务总局110项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下,农村电网、水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光伏发电都将会随之跃上一个新台阶。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3.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7.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8.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9.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0.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1.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6.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7.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8.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1.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2.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 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6.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7.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8.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9.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10.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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