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工信民营函〔2020〕317号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省法院,省检察院,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1.保障复工复产防控物资。各地要加强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的市场供应,保障中小企业的防控物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集中采购防控物资向中小企业提供。

  2.取消超出防疫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和要求。各地不得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擅自下发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的文件,要立即对本地出台的不合理限制性措施进行修订和清理,取消超出防疫必要、不切实际的复工条件和要求,尽快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3.拓宽招工渠道。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粤返岗,各地可给予一定补助。实施线上“南粤春暖”活动,引导劳动者选择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途径,确保求职就业不停歇。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阶段性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

  4.降低用工成本。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5.降低租金成本。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确保减免租金落到实际经营承租户。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单位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限。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6.降低税费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准许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7.降低社保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阶段性免征中小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粤府〔2020〕12号文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降低水电气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价格;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10%;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价差下调10%;全省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鼓励各市结合当地情况,适当下调这一期间当地非居民用水价格。

  9.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0.加大工会经费返还补助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有困难的中型企业工会,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

  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1.纾解现金流压力。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企业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12.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鼓励支持国有大型银行2020年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

  13.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纳入全国性和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落实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的政策。

  14.利用供应链融资。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心企业等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上述平台批量在线开展相关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省财政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在线确认账款、支持我省上游中小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年化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15.优化小额贷款服务。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16.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提前放款后续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组织评估机构提供公益性融资评估服务。提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服务,将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推广“知识产权快融贷”服务,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资产的企业获得低至3.15%的纯信用贷款。

  17.支持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其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对有关保费给予不超过0.5%的财政补助。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18.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开设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专区,归集、整合疫情防控各项金融支持服务政策,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智能对接金融机构专项融资产品,量身订做一揽子、一站式专属融资服务。构建企业受疫情影响评估模型,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进行正负向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对正向企业给予专项贷款支持,对信用良好的负向企业给予利息减免、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四、强化中小企业服务保障

  19.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简化科技创新券管理流程,依托第三方平台“华转网”实现全程线上操作、即兑即付。将疫情防控科技攻关所需的实验动物研究开发、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者的支持比例,珠三角地区由30%提高到4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贷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20.加大生产型外贸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除统一享受省财政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外,各地市政府根据其年度进出口规模和增长情况给予技术改造奖励。省政府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由金融机构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港澳台资加工贸易企业扎根广东,推动解决企业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加快办理企业不动产登记,盘活企业资产。

  21.加大文旅体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体企业倾斜。鼓励文旅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加高端文旅体产品供给,推广线上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等消费新模式。

  22.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做到应清尽清。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服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严禁新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23.降低违约风险。2020年12月31日前,各地贸促会根据实际情况,免费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各地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审理涉企相关合同纠纷,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进行审理。

  24.慎用强制措施。坚持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涉及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慎重使用,对企业相关人员慎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5.加大法律服务力度。组织省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通过12348热线、“粤省事”法律服务专区及其他方式为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挑选一批律师所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法治体检、纠纷化解、参与诉讼、出具法律意见等专项服务,由省律师协会在抗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中对律师服务费予以补贴。公证、仲裁等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行案件优先受理专人负责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减、免、缓收费制度。

  26.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利用“粤商通”平台提供一站式涉企政务信息服务,提供企业员工健康申报、国资物业租金减免、法律咨询、融资对接、网上招聘等服务。发挥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平台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发布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软件产品和服务目录清单,通过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提升数字化能力。充分发挥“网上中博会”作用,为中小企业免费发布企业、产品信息,设立“抗击疫情”专栏,发布扶持政策,展示相关产品、智能技术及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为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时限以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政策措施分工表  

        

附件

政策措施分工表

序号

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

1

保障复工复产防控物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

取消超出防疫必要的复工复产条件和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

拓宽招工渠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

降低用工成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降低租金成本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6

降低税费成本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

降低社保成本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8

降低水电气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9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0

加大工会经费返还补助力度

省总工会

11

纾解现金流压力

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2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13

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4

利用供应链融资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

优化小额贷款服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

17

支持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8

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省科技厅

20

加大生产型外贸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1

加大文旅体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22

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3

降低违约风险

省贸促会、省法院

24

慎用强制措施

省委政法委

25

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省司法厅、省工商联

26

加强政务服务保障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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