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服务业操作指引手册
分销业
CEPA补充协议五具体承诺:对于同一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其以独资形式经营。
一、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其补充规定,《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
二、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三、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以及经商务部批准已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商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由商务部审批。
四、审批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商务部。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广告业
列入广东省先行先试措施。
一、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版)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审批权限
1.由省工商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发放《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申请人持第四条所列的申请材料向当地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省外经贸厅予以审核批准。
五、申请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2.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5.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9.独资企业还应填写外资企业申请表
会展业
CEPA补充协议五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浙江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一、审批依据:《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及其补充协议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三、审批权限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程序
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查批准。
五、申请材料
1.外国投资者已举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2.设立会展公司的合同、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5.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9.独资企业还需填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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