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手续
申请签证: 有关签证申请,可直接递交往香港特区政府的人民入境事务处或申请人居住地的邻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有关表格可从入境处网页下载。 获准到港工作及投资的申请人,来港后的活动必须与申请签证时的报称理由相符。 访客 持有旅游签证或入境通行证的短期访港旅客,可参与商业活动,例如洽谈商务或签约。 工作签证 有意到香港成立公司及工作的外籍人士必须要在来港之前申请工作签证 一般而言,来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必须具备本港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或能 对本港经济有所贡献。 申请工作签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旨在吸引一些拥有本港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外地优秀人才来港工作。他们必须能够提高香港作为制造业或服务业中心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在知识密 集和高增值的行业。 计划不设限额,亦不限行业。有关申请应由在港注册公司的雇主提出。受聘人的技能若属以下行业,申请获批准的机会较大:
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附加资料:
家属签证 申请人的配偶及受其供养的子女亦可来港居住,但必须有充足生活费及适合的住所。他们的留港期限与申请人相同,并可在居港期间读书。他们须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方可在港工作及义务工作。 身份证 任何成年人如获准在港居留超过一百八十日,必须在抵港三十天内向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身份证。法例规定身份证必须随身携带。使用政府医疗设施时亦必须出示身份证。十一岁以上儿童亦须申请儿童身份证。 在中国内地申请签证 在中国内地居住的外籍人士可将有关申请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地址是北京东城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21层邮编100005。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华藉居民,可向二十一间认可的航空公司在台办事处,递交入境申请书。居住在海外的台湾地区华藉居民,若希望到港游览、就业、受训或居留应向就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申请。他们亦可透过在港的担保人/谘询人直接将申请邮递至人民入境事务处。 台湾地区的华藉居民若持有有效的台胞证及出入中国许可证,可在过境时留港七天而无须再申请独立入境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