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下月起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据了解,自今年81日起,海南省将调整矿泉水泉水适用税率、地热水适用税率等多个税率。
  
  生态立省是海南省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决定调整海南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
  
  《通知》指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同时,调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税率。其中,矿泉水适用税率调整为6/立方米;地热水适用税率调整为3/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立方米。另外,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农村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暂缓征收资源税;农村地区及农场非场部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此外,调整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率。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铝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适用税率调整为5/吨。大理石、花岗岩、其他石类适用税率调整为5/立方米。河砂适用税率调整为3/立方米。
  
  《通知》强调,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税率为3/立方米。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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