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由广东省投资促进局提供

 

1、《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已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自发布之日(45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过渡期等有关规定按原公告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印发了2005年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对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作此公告。

(原文请阅中国投资指南网,http://www.fd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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