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由香港贸易发展局提供
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操作指引出台
广东省日前出台了《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停产原地转型为三资企业。
《操作指引》提出,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予以认可。
此外,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厂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规范企业经营,适应政策调整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操作指引:
一、来料加工厂原地“转型”是指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转变成为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转型后”是指企业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并获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以后。
二、办理原地“转型”手续的基本程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新企业的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到海关等部门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等手续——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到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办理原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终止、注销手续。
三、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顺利平稳实现就地不停产转型,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来料加工终止协议出具审批意见,企业凭批件申请办理转型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外经贸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前来料加工厂名称,企业凭此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工商管理部门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允许转型前后的来料加工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在六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以原来用于来料加工企业的实物(设备等)的,应按照国家目前对外商以实物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新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关办理原加工企业进口设备处理及合同核销、企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期间海关允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等业务,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七、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企业转型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原企业新合同不再进行受理。对转型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可按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八、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证明,在企业转型后基本情况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予以认可。
九、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环保、消防的有关达标资质以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相应提供便捷服务。
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等无改变,且原已有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的,不需更新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转型后企业有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变更的,企业应向消防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对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且取得消防部门制发的签署“符合整改要求”意见的《复查意见书》或消防部门有明确合格意见的法律文书的,应由消防部门重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或当场改正隐患的,出具针对新经营主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文书,期限届满,消防部门进行复查,合格后出具对新经营主体的《复查意见书》。
十、转型企业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续。
十一、我省各级外经贸、海关、工商、外汇管理、税务、财政、检验检疫、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为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同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企业转型的具体操作指引,对外公布实施,并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汇编成册,以方便转型企业运作。
十二、本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植物及植物产品新进口规定的最新资料
美国国会今年较早时通过法例,大幅收紧从外地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规定,包括木制品。原先新规定的生效日期并未确定,虽然早前有报道指新例将于11月18日生效,即农业法例的首个及不完整版本于5月22日制订后180天,但其后却确定新例实际上将于12月15日实施,即农业法例第二个版本制订后180天。
法例修订《兰西法》,任何人在州际或海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售卖、收受、获取、收购或管有下列来自外国的植物,即属违法:
·在违反外国保护植物法例的情况下取去、运输、拥有或售卖的植物;
·在没有缴付所需林区使用费、税项或立木费的情况下取去、运输、拥有或售卖的植物;或
·在违反任何植物出口或转运法定限制的情况下取去、运输、拥有或售卖的植物。
法例重新界定植物为植物界的任何野生成员,包括根部、种子,以及其部分及产品,并涵盖来自天然或种植场的树木。
到12月15日,进口商于输入产品时须提交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植物的科学名称(包括品种)、进口植物的价值及数量(包括衡量单位),以及植物来源地名称。该等声明须符合下列规定:
·若用以生产该进口植物产品的植物品种不一,但确切品种不明,声明文件必须列出可能用以生产该植物产品的每种植物名称。
·若用以生产该进口植物产品的植物品种通常来自超过1个国家,但确切国家不明,声明文件必须列出每个可能是植物来源地的国家名称。
·若纸质或纸板植物产品包括循环再造植物产品,则声明文件必须列出循环再造部分的平均比重,以及非循环再造植物部分的资料。
·若植物纯粹用作包装物料,以支撑、保护或盛载另一件物品,则无须提交声明,除非该等包装物料本身就是进口产品。
最近,国会议员与布什政府官员开会,讨论关于《兰西法》修订案的若干主要范畴,包括涵盖范围、申报程序、执法及实施时间表等。
涵盖范围:虽然《兰西法》修订案重新界定“植物”的意义,但国会议员承认他们故意把意义定得广泛一点,以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界定。不过,议员的用意是网罗种类广泛的木制品,以便断定木制品及其部件来自何处。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及海关边境保护局官员同意需要澄清有关范围。
法例准许把“一般栽培变种植物”及“一般粮食作物”排除在植物的定义以外,但目前这两个名称未有法定定义。政府部门认同需要进一步澄清及提供详细指引。
申报:海关边境保护局开始订出要求及记录申报的可行方案。部分现有的申报平台包括进境文件、载货清单及进境后的守规记录。无论是通过现有或新渠道申报,海关边境保护局均认为执行不易。遇有违规情况应采取什么执法措施,同样需要澄清。
时间表:政府官员确认,跨部门工作现正展开。8月初,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与其他部门代表会面,希望在12月15日(即新例生效日)前发出通告及指引,作为未来裁决的参考。在海关商务运作咨询委员会最近一次会议上,官员承认《兰西法》新条文可涵盖约8,000条税目。鉴于距离生效日只有4个月,官员们势必争分夺秒设立有关制度,进口商和出口商则带着满腹疑问面对日益逼近的守规期限。
欧洲委员会通过知识产权议案
欧洲委员会于2008年7月16日通过革新欧盟版权及工业产权法例的议案和策略文件。欧委会建议立例延长及协调录制音乐产品的版权条款,并发表绿皮书列述现时在“知识经济”中与版权有关的课题,征询业者对欧盟未来版权政策的意见。欧委会并公布一份关于欧洲未来工业产权策略的草拟通报。
议案建议把录音产品的版权保护年期由现时的50年延长至95年,并简化和澄清版权法对超过1名作者的作品的实施情况。
绿皮书旨在收集消费者及业界的意见,以改善现有版权制度,让学生、研究人员和企业能更有效地把握互联网提供的资讯分享机会。欧委会关注的是目前是否有足够的奖励措施,推动作家、出版商及其他版权持有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电子版本。
通报则就各类工业产权(例如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分析目前和未来的政策需要,审视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提升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产权的能力,以确保产权能有效地促进创新,以及协助打击国际上的侵权活动。
通报建议的非立法措施包括进行中小企业支援及欧洲专利质素研究,以及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打击伪冒及侵权活动。
工业产权策略强调欧盟急需改善专利制度,以提高竞争能力。协调一致的专利制度有助降低成本及扩大取得专利的途径。
虽然欧委会的议案主要关乎本土事项,但由于欧盟继续尝试采取措施遏止亚洲区内猖獗的侵权活动,这些议案无疑会影响欧盟和亚洲之间持续发展的贸易关系。
知识产权议案获得通过后,澳洲、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及美国于7月29至31日开会讨论《反伪冒贸易协定》议案,进一步显示欧盟锐意捍卫知识产权。
《反伪冒贸易协定》旨在提供一个国际框架,让全球各地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及打击伪冒产品的生产活动。与会代表期望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划一标准、鼓励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及订立一致的执法方式,达到上述目标。
欧盟一直鼓励中国内地执行反伪冒法例及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与会代表期望于年底前完成磋商,以《反伪冒贸易协定》建立全新的国际法律框架,达致打击全球侵权活动的目标。
消耗臭氧层物质规例修订议案出台
欧委会于今年8月1日提交议案,修订现行的保护臭氧层法例。修订议案旨在简化现行法例,例如建立机制,以管制最近被确定为可能严重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议案又阐释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可在甚么情况下输入欧盟的现行规例,并引入新的释义。
预料臭氧层可于2050年至2075年回复至1980年前的水平,与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订的逐步取缔目标一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签署国须按照议定时间表,逐步取缔消耗臭氧层物质。第2037/2000号规例(经修订)是欧盟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主要立法工具,禁止破坏力最强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及在市场出售,同时严格限制或禁止有关物质的若干用途。
欧委会提出新议案的目的是简化、修订及巩固第2037/2000号规例。这项规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作出多项修改。修订议案将精简现有条文,取消多余条文以及新增若干项条文,以确保各成员国的实行和执法措施一致,此举应有助消除进口商的不必要行政负担。
修订议案亦使第2037/2000号规例与国际协议接轨,特别是《蒙特利尔议定书》下逐步取缔含氯氟烃(HCFC)的规定。议案亦纳入新措施,以防止在欧盟非法买卖及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修订议案对第2037/2000号规例的多项定义作出修改,以免法例实施时出现矛盾。例如,“在市场出售”的定义是“以收费或免费方式首次供给欧盟境内第三者,包括作自由流通之用”;“进口”的定义是“产品进入欧共体关税区”。对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允许及不适用于欧盟禁令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修订议案亦加入新章节,阐述物质的使用在哪些情况下获得豁免。
至于影响与第三国家贸易的规定,修订议案阐明受管制物质以及含有该等物质的产品和设备不得进入欧盟境内,除非有关物质或产品符合修订规例的例外条款。
修订议案亦更新现行法例,引入网上进出口许可制度及现代化海关法典。根据该制度,许可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口,不论是采用哪种海关程序,但临时储存包括转运或过境欧盟者除外。
最后,议案规定设立弹性机制,确保被定为可能严重消耗臭氧层的新物质受到管制,修订规例亦须明确界定成员国进行检查的责任。
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15楼 邮 编:510620
电子邮箱:APGEI@1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