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发展生物质能的政策支持
与传统能源项目相比,生物质能源前期资本投入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往往不能给企业带来眼前的利益,金融机构往往将生物质能源项目视为高风险项目而“慎贷”、“惜贷”。上述特点制约了投资者对生物质能源项目的积极性,要大力推进生物质能发展,政府必须进行干预和支持,国外促进生物质能源投融资的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通过法律、政策与规则,引导公众意识。如美国1975年颁布了《能源政策法》,1979年颁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依法进行能源开发、投资、生产与消费各环节的管理。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了利用30年左右时间发展生物质能源技术来取代核电技术的战略目标。在纽约、伦敦等主要国际股票市场上生物质能源技术产业长期以来都是绩优股,说明了唤起公众能源环保意识的重要。
第二,政府投资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促进生物质能源技术的产业化。生物质能源关键技术研发,一般是以政府公共部门的先期投入为引导,通过产业界、企业界的随后跟进,快速实现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加强公共部门研究机构与私营企业界之间的合作,实现“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加速了关键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
第三,采取各种财税鼓励政策和市场规制手段,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生物质能源的投资。各国都制定了财政资助、税收减免、投资补贴、提供无息、贴息贷款、加速折旧和提供奖励等鼓励措施,并通过能源标识、能耗标准的设立,规定企业排污限量等市场规制措施以及引入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安排,强行淘汰能耗污染超标的技术与产品。如欧洲各国通过对汽油课以重税,有效地控制了汽车量增长及由此带来的污染问题;美国通过“能源之星”计划,鼓励企业不断开发能源效率方面的先进产品。
第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推动生物质能源产品市场发展。许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都在积极推行政府生物质清洁能源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表率作用:如规定政府机构的能耗目标、在国家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的认证标准与等级、定期公布清洁能源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指南以及加强政府机构的能源审计等。
第五,建立有利于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投融资机制。通过引入适当的投融资支持机制,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控制市场风险,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公益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杠杆作用,如美国加州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美国佛蒙特州的节能基金和英国的碳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