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 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 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的终复审裁定
2015年第37号
200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 关)发布该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 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 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10月10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 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 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 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 产品相同,即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 "Polyamide-6,6"),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 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 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 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 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 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 能继续发生,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 销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 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 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 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自2015年10月1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 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5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 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 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 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 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 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 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期的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