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业经济带


    
    汕头市工业经济带南临南海,海岸线绵长,地域辽阔,主要包括濠江临港片区、潮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海门片区)和潮南工业走廊,三个片区之间以濠江、练江出海口、农业生态用地和自然山体有序分隔,并通过深汕高速公路(规划区范围有河浦和潮阳海门两个出入口)、省道337线和汕头市区市政道路安海路、磊海路等以及规划中的广澳港、海门港疏港铁路连接成带。整个经济带对外交通便捷,用地空间形态完整,是汕头市展开大工业项目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的空间。
     
从空间分布来看,自然地理要素有序地分隔了工业经济带三个组团(片区),同时三个组团均有着良好的城镇依托条件,这将为工业经济带全面启动,各自开发创造条件;临港片区不仅可以依托濠江区现有的各项设施,而且可以通过便捷的跨海通道,与中心城区北岸保持紧密的联系,为临港片区在短期内迅速崛起提供了保障;海门片区紧邻潮阳棉城,且已有便捷的陆路交通与棉城相连,未来的开发建设不仅可以利用现状海门镇各项设施,而且可以依托棉城相对完善的设施条件,启动开发建设;潮南工业走廊紧邻现状陇田镇区,目前可通过练江大闸桥与棉城有着便捷的联系,其启动建设可紧紧依托陇田镇区和潮阳棉城各项设施,为全面建设奠定基础。
   
工业经济带近期开发用地
     近期开发用地为符合现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共21.84平方公里,即创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范围,其中已完成征地手续的用地面积约9.67平方公里(折合约1.45万亩)。实施多区启动、重点突破的发展战略,用好用足省委、省政府扶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政策和专项资金,在加快推进外部、内部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各片区选择项目推进。

     工业经济带中期拓展用地
    中期园区拓展用地面积为44.73平方公里(不含近期开发用地),主要分布在濠江北岸的出口工业区、临港工业区及广澳港周边地区,濠江南岸的南山湾工业区及周边地区、潮阳经济开发实验区,潮南区陈沙公路南侧北区等。利用正在组织修编的汕头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功能和性质,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

  工业经济带远景发展展望
    
省示范园及工业经济带中期拓展用地的建设,将带动工业经济带范围内其他片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片)、潮南井都工业组团、河浦马滘生活配套区、潮南陇田生活配套区等的建设,促进汕头市工业经济带的全面发展,最终形成汕头市南部沿海总用地面积达118平方公里、“带中有园、园中有区”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海工业新城。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加快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扶持措施。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进园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低税率过渡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200811日起,20073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200811日起,20073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从2008年度起计算。
    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811日起,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1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扶持措施
    1、进入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生产企业,当年应征且已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300万元)的生产企业,在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企业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给该生产企业作为专项性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其改造现有设施。
    2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符合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申报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和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申报的有关支持工业企业的专项资金或发展基金。从2009年起,每年在省下拨的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省、市联动共建扶持先进制造业和特色传统产业的配套资金。
    3
、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技术创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积极推荐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申报省和国家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
    4
2009-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园区企业发展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园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该项资金在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产业转移园扶持资金3500万元中列支。
    5
、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10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
    6
、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8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同)20万元;缴纳税款8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缴纳税款3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缴纳税款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三、融资服务措施
    1
、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定期筛选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前景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和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优先对推荐的规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优先建立银企合作关系,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2
、完善园区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市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企业担保网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
、组建一家市级示范性信用担保公司,引进若干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参股。示范性信用担保公司主要担负着激活和引导我市信用担保市场的作用,为园区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市财政设立“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从2009年起连续二年,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4
、加大对园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制订新的《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市财政按信用担保公司每年月均担保额的0.1%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四、土地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园区产业规划的企业,依法优先安排土地。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一亿元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园或扩建所需土地给予重点保障。
   
五、水、电费优惠
    1
、园区统一协调组织供水主干管建设。用水量较大的企业按规定办理自取水许可。
    2
、园区统一协调完善园区主干供电管线和变电站的建设。企业投产纳税年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将按企业纳税额大小给该企业一定比例的电费补贴。
   
六、减轻园区企业负担
    1
、进入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除城市污水排污费外所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行“一个窗口”收费。
    2
、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3
、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建立收费投诉监察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工业园内企业实施检查等行政行为的,应实行行政首长批准制度,并需到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查,坚决制止乱检查、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七、提供人才支持
    1
、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企业在国内招聘博士、硕士和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给予特事特办,办理审批和入户手续,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安排。园区企业在国内招聘重点大学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审批和入户手续,对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直接受理,简化审批办证手续。确属业务需要,如涉及长期、重要的经贸、科研合作项目,在申请前往同一目的国的时候,该项目人员可一次申请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出国任务批件。
    3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搭建招工平台,并提供免费服务。与劳务输出地建立合作关系,优先帮助规模企业引进急需的熟练技术工人。开展农民工免费技能提升培训,以园区北侧的东湖职业教育园区为依托,建立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综合基地,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为企业做好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培训就业一体化,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建立起农村劳动力培训与产业园区就业的衔接机制,大力推行招生-培训-就业的一条龙服务模式,为园区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八、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大力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贴身服务”。一是按照产业集群的特点,积极规划建设技术、信息、培训、融资、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二是按照产业集群的布局,积极推进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专业市场体系,发展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三是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特色产业,办好电子信息、机械设备、纺织服装等专业博览会,为企业构筑拓展市场的平台。
    2
、要加快建设行业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继续依托汕头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优势企业搭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为行业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行业性研究开发院,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推动建设一批科技中介和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九、开辟“绿色通道”
    1
、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办理各项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
    2
、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优先享受各项通关便利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有关会展,在同等条件下,展位给予优先安排。在符合退税条件的前提下,对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优先安排退税。
    3
、市政府建立汕头市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发展协调会议制度和市领导挂钩园区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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