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认定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复函

深圳、汕尾市人民政府: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按照《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上,将鹅埠镇已经环评审查的1036公顷和原新湖工业园272公顷土地进行整合,并认定整合后的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整合认定审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兑现相关承诺。

  二、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保、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推进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园区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未通过环评审批的范围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工作完成及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基本情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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